当前位置:首页 > 依法治国 > 宪法

村民印把子,乡镇无权拿走

    作者:王薏怠    发表日期:2007-11-5 6:29:53   来源:中思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星火乡占地100来亩的“风情园”,有名无实)

  村民自治,是继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在政治上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一次革命。然而,一些地方如今又开始互相学习起来了一个新的经验——村账乡管,由乡镇统一成立所谓的便民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各村的帐目。得寸进尺,又有的搞起了“村章乡管”。如黑龙江省桦川县星火乡,自去年起把各村的账和公章收上来,拿到乡经管站管理,美其名曰杜绝村官腐败。可是,暗访听听村民的意见,就有点怨声载道的味道了。一些不让透露姓名的村民抱怨,村账乡管、村章乡管之后,不但连开一张结婚介绍信那样简单的事情也不得不多跑路、多花钱才能办了,而且乡里截留上级下发给农民的钱物也更容易了。

  村民自治,是有法可依的。既是宪法精神,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做具体保障。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成就,也是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村委会的权力象征和权利核心,就是村委会拥有一个公章和一本账。所以,通过某某办公会议、某某红头文件或某某领导的几句话,就把村里的章和村里的账拿走,即使直接上级乡镇政府所为,也是一件给民主和法治抹黑的丑事情。村账乡管和村章乡管,就是历史的倒退,又回到了权力集中。

  村账乡管的明显不妥之处是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财务的管理,显然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又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开一次,接受村民监督。”而村账乡管,就等于剥夺了村民的这一权利,今后再想民主理财更加难了,即使公开也会成为走形式。

  村账乡管还人为地制造了干群紧张关系。民主管理和监督村务的权利被无端剥夺,无疑使村民跟党和政府拉开了距离。作为乡镇领导,你说农民的民主素质不够,理财方法不规范,那么你的行为,就让农民放心?有些地方的土地被征用之后,对农民的补偿迟迟到不了位甚至被截留、挪用,就是利用了村账乡管的便利条件,使农民在疑惑的基础上又增了糊涂。而这个星火乡,村民们更是反映乡党委书记全红勇“一手遮天”,不但亲自批条子而且小姨子当上了乡经管站会计。

  缺少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实行民主,进行权力再分配,加强监督,是通过多年反腐败总结出来的一条重要经验,是铲除腐败的治本之策。虽然实行村账乡管的地方的领导的理由说起来也很冠冕堂皇,说是加强村财务管理,避免村干部乱花钱,但是这个权力上收之后,使更广大的人民群众失去监督权,要更加危险。

  一些地方的领导之所以对村账乡管热情有加,与其说他们对村民负责,不如说他们怕农民知道得更多,害怕暴露了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村民自治不光约束了某些人的欲望,还触动了他们的筋骨,生怕“不干净的屁股”暴露于阳光之下。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大潮之下,一些地方竟然逆潮流而动,推行开了村账乡管、村章乡管,也提醒我们一些基层干部的素质何等的低,甚至就连群众明白的道理他们也不明白,即使明白也硬是要往错干。对那些觉悟不起来,不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做法的干部,纪检、组织等部门就应该“该出手时就出手”。

  (特别声明:本人作品均为原创,未经允许,任何人、任何媒体不得转载,违者每篇赔偿1万元。)

  

用户名: 密码:    如果您还不是中思网会员, 点击这里注册
注意:请勿发表黄色、反动、以及其他有害信息。[查看详细规定]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