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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作者:金久皓    发表日期:2007-12-3 15:38:38   来源:中思网

关键字:隐私权 立法

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的隐私权,它的发端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1890年,塞缪尔·沃伦(Samuel Warren)与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从此,隐私权在美国逐步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地位。二十世纪中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至此,隐私权成为世界各国法学界和知识界备受关注的话题。

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如果有人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不仅是严重践踏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显示出窃取隐私者卑劣的人格和低下的道德品质,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在人们的观念中,那些刺探别人秘密、私生活的人有违社会公德,理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隐私具有相当程度的道德因素。

私人(个人)领域是指一般的私人生活,如私人对话、个人信件、个人U盘、通信秘密、商业机密等等。隐私权的价值基础是人性尊严,人性尊严是基本权发展的基础,人性尊严具有最高的法价值性。

用国际眼光来看,德国和美国虽然在隐私权的保护上遵循不同的途径,但是隐私权的价值在本质上一致的,人性尊严和自主所发挥的作用是一致的,几乎所有的国际性或区域性人权法典都承认人性尊严,以维护人性尊严为保障人权的重要依据。

人之所以为人意味着人具有天生尊严,不可消除、不可抹灭、不可侵犯,而这样的尊严应该是人人皆知的,如果有人连这一点都不知道,那么素质和道德修养就太低了。隐私权的价值反映了现代人本主义思想的精神,也反映了“人”这一人本主义核心概念自身内涵的不断扩展、丰富。

许多国家的宪法或者法律体系中的最高的价值规范就是人性尊严,人性尊严是最高的善,是最高的价值,是一切人间价值的根基。

以美国为例子。在侵权法领域,自从由沃伦及布兰代斯在1890年提出隐私权,美国各州案例数以百计,隐私权观念早以深为法律界熟悉。1960年威廉·普雷瑟加以归纳为四项隐私侵权行为: (1) 侵犯他人私生活的安宁;(2) 宣扬他人的私生活秘密;(3) 置人于遭公众误解的境地;(4) 利用他人特点作商业广告。此后威廉·普雷瑟编纂《侵权法重述》(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Torts)时,将隐私权的四项具体内容编入美国法律汇编中,奠定了隐私权在民法领域稳固的基础。

把目光转向中国。中国对国际人权公约采取了积极态度,“已加入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二十一项国际人权公约,­……正在积极研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问题。”,这为落实公约提供了可能性。

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规定有隐私权的若干人权国际公约,为了履行公约中规定的国家义务,建立一个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2006-06-27博客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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