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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断在美国

    作者:方万年    发表日期:2007-8-30 18:30:10   来源:中思网

关键字:刑事 美国

   我国宪法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尚处于探索阶段,且背负着法律制度和学术批评的双重压力,这与相关理论研究对比较研究的方法重视的不够有一定关系。笔者查阅了大量美国的刑事判例,试图通过对国外刑事审判的实证考察,探寻一些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适用宪法的美国刑事判例中,几乎都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如在阿罗伊扎斯·巴尔塞斯案中,[⑨]外国籍被告人巴尔塞斯被命令供述他作为一个纳粹战犯,并曾经在他的移民和签证登记上弄虚作假的事实。巴尔塞斯依据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关于“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对美国政府提出其享有沉默权(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的抗辩,并声称其害怕他的回答会遭到外国政府对他进行刑事指控。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当被告人仅因害怕供述犯罪事实后会受到外国政府的刑事指控时,被告人不享有第5条宪法修正案规定的沉默权。这个判例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沉默权问题。又例如,涉及到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关于“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的花花公子案,[⑩]有涉及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的沉默权的还有狄克逊案,[11]涉及美国宪法第8条修正案关于“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的基本权利的有巴基案,[12]涉及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关于“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的有奥尼拉斯案[13]等等。

   除此以外,在美国的刑事判例中还有因违宪审查而适用宪法的情况。在布克尔和凡两案中,[14]布克尔和凡两个被告人被指控与一宗贩毒案有关,地区法院均已做出有罪判决。在第一个案件中,当法官发现被告人所有的毒品比陪审团所认定的毒品数量要多很多时,法官根据《美国判决指导》关于该种情况下加刑最高不超过8年的意见,增加判处被告人布克尔8年监禁。而在第二个案件中,法官发现被告人凡的事实更加严重,遂拒绝适用《美国判决指导》关于量刑的条款,判处凡加刑10年。最高法院认为,法院判决应该参考《美国判决指导》确定的条款,《美国判决指导》是有效的建议而非命令,地区法院应该参考但不必局限于它们;但根据宪法第6条修正案,任何人被判决有罪,政府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且必须超过合理怀疑,被告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对其被指控的犯罪涉及到的每一个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以保护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因此,认定原判决违宪。结果,第二个判决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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