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的最大尊严在于驯官作者:李文彬 发表日期:2008-1-5 13:34:21 来源:中思网
宪法的最大尊严在于驯官 南方都市报社论认为宪法尊严源自为民所用,笔者深以为然,同时想补充一点:宪法的尊严不仅源于保民,更源于驯官。追溯宪政的历史,立宪的原初目的是限制国家的强制性权力,严格限定权力边界,驯服权力猛兽,使之成为公民权利的看门狗。西方宪政的历史是控制国家权力的历史。西方著名宪政学者麦克尔文强调,“宪法是对政府的法律制约,通过法律来限制政府”。宪政的本质是通过分权来实现限制国家强制力量的政治制度。宪法的权威体现在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宪法的尊严取决于能否限定权力的势力范围。作为人类第一本成文宪法的美国宪法,其最早的宪法文本并没有公民权利的踪影,只是循“以野心制约野心”的政治理念,对行政、立法、司法权进行精妙制度设计,三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而又相互合作。因为有了宪法对权力的约束,官员才不敢扰民,才不能损民,公民权利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因为不敢,所以县长不会怠慢校长的签字要求;因为不能,所以政府不会公权私用、勾结开发商强制拆迁和征地。当官员慑于宪法对权力的约束而不敢扰民与不能损民的时候,宪法凛然自威,其尊严才得到最大的体现。 宪法的尊严源自制约权力,廓清权力的边界,防范官员作恶,引导官员行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罪恶。对公民权利危害最大的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宪法能否保护民权,不在于宪法中有关权利的条款写的如何的完整与漂亮,不在于人民是否知道宪法的人权条款,不在于人民是否懂得宪法,而在于宪法是否真正起到了约束权力的作用,是否真正锁死了政府越权和滥权的空间。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在于能否防范与杜绝权力为所欲为、侵犯人权,而不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被权力侵犯后可怜巴巴的拿宪法向政府讨说法。至此,我们不妨反问,如果行政权力受到有效制约,重庆的“史上最牛钉子户”需要在自家的房屋外拉上“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吗?厦门居民需要通过网络抗争来维护自身利益吗?答案是否定的,权力一旦受到严格限制,政府压根就没有进行强制拆迁、强制建XX项目的空间。 作为“人权宣言书”的宪法,即使权利保障条文写的再好,如果宪法中缺乏权力制约机制的设计和落实,权利保障则变成空中楼阁。李敖“神州文化之旅”在北大演讲时调侃我们的宪法是世界上最完善的宪法,不仅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还罗列了所有的自由和权利,比美国还完整;宪法失效不是宪法的问题,而是我们不把宪法当真,只要我们当真,宪法就是真的,云云。就权利条款文本来说,我们宪法对权利的保护虽然非常完整,但都只是纸面权利而已。由于民意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不健全,行政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过大,权力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全世界最完善的宪法”之下,官员侵犯公民权利的事情屡见不鲜,本身就演绎了如果宪法不实施有效的分权和限权,权力猛兽逃出樊笼为祸社会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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