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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还有治吗?

    作者:姚克明    发表日期:2008-10-3 12:58:42   来源:中思网

关键字:三鹿 掺毒 继续

三鹿,还有治吗?

姚克明

三鹿奶粉事件问责后,检讨了,道歉了,领导人也撤换了。可是,三鹿又怎么样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0月1日在其网站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对质检总局9月30日通报的20家企业31个批次含三聚氰胺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立即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就地封存,登记造册,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而在这31个批次含三聚氰胺普通奶粉中,石家庄三鹿公司的就占11批,邢台、张家口三鹿公司各1批,合起来三鹿占到13批、占三成以上。这样一个企业还能有治吗!

这样一个企业,这样不顾别人死活,这样不顾舆论的压力,这样不顾国家的面子,还在边整边查边犯,搁在哪个朝代、哪个囯家也是不能容忍的!即便在资本主义国家不罚得倾家荡产,也会失去市场信任而走向死亡。然而,三鹿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却在如此巨大的压力下、震撼下,仍能巍然屹立不倒。因为它不是个人的,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又是石家庄市的支柱产业之一,所以,换个领导之后继续再干。新领导上台伊始,信誓旦旦,要怎样怎样确保质量、让消费者放心。可如今在他们那里又发现问题奶粉。面对依然如故的三鹿,这又怎叫人如放心呢?

看来,在利益面前,在一些没有“道德血液”的企业家及其下属供奶站面前,跟他他们讲道德、讲良心、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于对牛弹琴,那是不大有用的。因为他们不懂得这种语言,也不愿去听这方面的说教。所以,就要换一种他们听得进、听得懂的语言,即法制方面的语言,跟他们打交道,让他们知道什么叫犯法,犯什么样的法要受到什么样的惩处,而且要让他们知道,这法律规定不是闹着玩的,是说到做到不放空炮的。谁要是置若罔闻,不惜以身试法,那势必会严惩不贷!

其实,这种法制观念,在我国是早已有之。比如,在唐代,有毒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处绞刑。唐代严格禁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依据《唐律疏议》规定,一旦某种食物变质,已经让人受害,那么所有者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被杖打90下。如果不毁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本应被焚烧但未被焚烧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食品的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明清,也比照杀人、伤人等罪处理。因而,有极大的震撼力和警戒作用!

如今,我国《刑法》第144条也有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然而,现行《刑法》的量刑,尽管比起唐代或明清是有些差别,但执行起来,则可能要宽松得多。除了上世纪50年代,上海一资本家因贩卖医用毒棉致使志愿军战士截肢而判死刑外,哪里还听过因制作、贩卖有毒食品、药品致人丧生而判死刑的(也许有也是少之又少),顶多罚款、丢了乌纱帽或坐几年牢。相反,要是逮不住,就可以发大财、受大惠,几辈子也吃不了、用不完,乐得逍遥。况且,即便东窗事发,还可以拿不义之财,找门子拉关系找保护伞,以求“减灾避难”。所以,制假掺毒于牛奶、食品、饮料事件,至今屡禁不绝,—犯再犯。

因而,三鹿奶粉又有这么多批产品继续掺三聚氰胺,也就见怪不怪了。但这可是民怨沸腾、国法所不能容忍的。看来,对他们光有一般说教和处理是远远不够的,不在《刑法》的规定下重拳出击,那是万万不行的!否则,像三鹿之类的企业是绝对没治了!

2008-10-2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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