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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杨佳案

    作者:思宁    发表日期:2008-10-30 16:12:53   来源:中思网

紧急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杨佳案

         ——谈杨佳案审判程序之外的宪政法治途径

  杨佳涉嫌袭警案已经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对于这个公众瞩目,具有全国性重大影响的案件,思宁紧急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使监督权。

  思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处杨佳死刑的原判,指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杨佳案移送其他省或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理由主要是:杨佳涉嫌杀人的若干事实以及杨佳泄愤报复起因的真相没有查清;法院拒绝传唤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采纳没有法定资格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规定;法院认可不合格的辩护律师,涉嫌侵犯杨佳的诉讼权利;一审审判涉嫌违反公开审理规定;上海的法院不宜审理杨佳案,上海的法官依法应当自行回避。具体分析见思宁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杨佳案死刑判决才是正确的》一文(见人民网强国论坛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1&id=89111198&bid=2或思宁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i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杨佳案显然属于“社会普遍关注”,甚至关系“稳定大局”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公正的处理,将加剧社会的不稳定。网络舆论对上海司法机关不公正处理杨佳案相当强烈的批评意见可以证明这一点。但由于主流媒体和网络遭遇舆论封锁,可能高层领导人难以真正了解相关的民意,难以认知有关的司法不公问题及其后果的严重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思宁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关注“社会普遍关注”,甚至关系“稳定大局”的杨佳案,十人以上联名,就杨佳案书面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质询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指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杨佳案移送其他省或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请有能力有途径的读者,向您能联系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转达本文的呼吁)。然后依法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质询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而基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宜先暂缓对杨佳案的死刑复核作出裁定,即使已经作出也暂缓下达通知。

  鉴于上海司法机关对杨佳案的处理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怀疑,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的规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上海市及全国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中司法不公正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对司法机关提出改进执法工作、实现司法公正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关于杨佳案,有专家、学者提出法院审判程序之外的建议,但有些建议不符合宪政法治的原则。思宁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杨佳案,正是要点明审判程序之外的宪政法治的途径。

  比如,近日有北京的学者提出所谓“政治则必须干预司法”的“杨佳案最后的政治解决方案”,呼吁中共中央政治局干预杨佳案的审理。这样“以党代法”的政治解决方案当然是错误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章程》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显然,中国共产党依法没有也不应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干预司法的特权。因此,如果认为司法机关难以实现司法公正,仍有法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机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当然,可以通过党内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十人以上联名(包括说服非中共党员的委员),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名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提出质询案来行使监督权。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不等于可以干预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代替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或者下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提出质询,最高人民法院仍有权坚持核准杨佳死刑,而中共中央政治局也不能干预。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理由,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职权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尚未执行时决定特赦,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发布特赦令。

  网上有艾未未先生等44人领衔签名的《关于特别赦免杨佳先生的公民建议书》。虽然艾未未先生和签名的若干专家学者是思宁所尊敬的,但思宁仍要指出,该建议书“提请中央政府对本案进行特别审查,依据法定程序对受到普遍同情和关注的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提请的对象不对。因为中央政府除了下辖的相应的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外,并没有检察权、审判权含义上的“进行特别审查”的司法权,无权指挥最高人民法院办案,更没有决定特赦权。况且,杨佳是否真的犯故意杀人罪,是否该判死刑,仍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或者可能通过指定管辖重新审判。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死刑,就不存在死刑犯的特赦问题。

  另外,有人建议国家主席决定特赦杨佳,也是没有宪政法治依据的。因为国家主席也没有决定特赦权,只有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的职权。

                     2008年10月29日

相关评论请查阅思宁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ining左侧“思宁评点杨佳案”专栏。

本文已经通过中国人大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紧急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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