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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索赔不立案,受害人怎么办?!

    作者:一笑    发表日期:2008-11-1 8:53:04   来源:中思网

三鹿奶粉索赔不立案,受害人怎么办?!

10月29日,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的9名受害患儿家属,同时将9份起诉三鹿的诉状递交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共计索赔130多万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该法院立案厅明确表示,法院决定对此事不予立案。也就是说,受害儿家属将不能得到司法救助,连最后维权的司法权利都被剥夺,因为法院对三鹿奶粉索赔不予立案,只是口头告知,并不下发不予立案裁定书。没有裁定书,受害儿家属也就不可能上诉到上级法院——石家庄市中院!这可怎么办?!只有一个不是办法的无奈办法:向上级法院申诉,说明情况,请求上级法院责令下级法院受理案件。但是这里又有一个现实问题:新华区人民法院表示,是接到上级法院的指示,暂不受理任何有关三鹿问题奶粉的赔偿起诉。向上级法院申诉,其实就是瞎子点灯白费蜡。申诉的结果只有一个:上级法院无可奉告,置之不理。此时,受害患儿家属真的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了!

其实这样也好,省却了原告的诉讼费用,减少了诉累,因为,如果一审法院下达了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持此裁定上诉,二审结果可想而知。作为原告的受害患儿家属更倒霉遭罪!

法院不予立案的充分理由到底是哪一条法律依据呢?法院所持理由竟然与新民网报道披露的原因一致:需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但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规定的第一百零八条中的四款中,根本就没有“需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这一条。众所周知,宪法赋予了法院独立的审判权!但是,此事件中,人们看到的是:法院仅凭一句“需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就将权力受到侵害的公民拒之门外,(其实是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的司法权利!)不得不令人产生对“独立审判权”的疑问和质问?!

提示:

法院回复所有三鹿奶粉索赔不立案 称接上级指示
2008年10月31日 中国新闻网

10月29日,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的9名受害患儿家属,同时将9份起诉三鹿的诉状递交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共计索赔130多万元。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新民网记者10月31日电话采访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虽然尚未到法律规定的裁定最后期限,但该法院立案厅已经明确表示,法院决定对此事不予立案。

法院所持理由与新民网报道披露的原因一致:需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表示,已接到上级法院指示,暂不受理任何有关三鹿问题奶粉的赔偿起诉。新民网记者询问有关部门是否下发相关文件,新华区法院则表示,是法院内部通知。

新华区人民法院同时表示,也不会向此案当事人提供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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