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局长收30万摆平强奸轻易抹掉“受贿罪”作者:王薏怠 发表日期:2008-11-15 9:08:47 来源:中思网 文/薏怠 (于志波亲自模拟“女司法干部公安局坠楼”) 11月7日,江苏省丰县发改委原副主任刘尊海因收受贿赂25万余元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丰县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尊海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9万元。法院审理查明:刘尊海于1997年至2007年期间,在担任丰县套楼乡乡长、首羡镇党委书记、丰县乡镇企业局局长期间,在企业申请省扶持资金、承包工程、人事安排等方面,收受钱物2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如今抓个官,只要稍微查一查,就有受贿行为。然而,2007年5月22日,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对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原局长于志波拿人30万元帮助强奸幼女的大款伪造证据以获得轻判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却只判处于志波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而没有受贿罪。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初,时任大庆市公安局油田保卫支队支队长的于志波,在接受了因强奸幼女被逮捕的杨文忠的女儿的30万元钱后,上下疏通,帮助杨文忠将口供明知是幼女改为不明知,又帮助伪造了杨文忠立功的证明,致杨文忠获得轻判。 检察院以涉嫌什么罪名起诉,法院就审理什么罪。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没有提到的罪名,法院就不去问。然而,于志波身为公安支队长,后来又当上了分局局长,明明知道强奸是个重罪,强奸幼女更是个重罪,而帮助强奸幼女的恶人改变到轻微罪名又是个什么问题,怎么还知法犯法,去帮助恶人获得轻判,而对遭受强奸痛苦的幼小女孩没有一点的同情呢?除了之前与杨文忠关系好,人情作祟之外,关键的是那30万元钱起了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本案中,在于志波帮助强奸幼女的恶人摆平强奸的过程中,这个30万元的钱,他是接过去了。但是,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又都没提太多,更没提有什么问题。这,绝对是他做梦也偷着乐的事情。 我国的审判制度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就是为一审把关的。一方面,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通过二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二审法院通过再审,可以避免法律被错误执行。 于志波服从一审判决,可以不追问他为什么不上诉,但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检察院,尽管当事人不上诉了,却不应该假装看不见和听之任之。这,是避免法律被错误应用的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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