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么是犯罪,要么连治安案件也算不上作者:颜强 发表日期:2008-11-4 14:11:27 来源:中思网
要么是犯罪,要么连治安案件也算不上 ——驳深圳警方对猥亵案的定性 兄弟所担心的事情正一步一步的发生,这也是广大网友所担心的。 大洋网-广州日报报道(http://news.sina.com.cn/c/2008-11-04/040616581594.shtml): 深圳警方透露,目前林嘉祥并没有被刑拘,这是因为没有事发时酒店厕所门口的录像,并且现场目击者对警方所陈述的也只是涉事双方吵架的情景,所以未有证据证明林嘉祥有过猥亵行为。目前案件仍按照治安案件处理,警方还在进一步搜集证据中,争取在近日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既然,他们声称是讲法律的,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是冷静而理智地讲法律的。那好,我们就冷静而理智的讲讲法律、讲讲事实——无产阶级从来就不拒绝议会斗争,而且照样会善于利用议会斗争: 先看事实,我只能承认,的确,没有事发时酒店厕所门口的录像,也就是说没有林嘉祥卡女孩脖子并往厕所里面拉的视频证据。 可难道没有视频证据,就能认为没有这回事吗? 答案是否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视频证据仅仅是书证而已,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监控视频同样属于法定证据。当然,些证据的证明效力没有视频证据的证明力大,但窃以为它们已经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被害人的陈述与林嘉祥的供述,都没有否认发生过“卡脖子”的事实。 如果,这些证据都不足以证明“卡脖子”的事实发生过,那么,林嘉祥连治安案件都算不上!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需要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啊,否则,你深圳警方凭什么处罚人家林嘉祥大人? 有这么愚蠢的法律吗?! 不是法律愚蠢,而是我们的司法人员是否真正代表了法律的尊严是否扑到了权贵资本主义的怀抱。 《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猥亵儿童罪”是重罪,只要林嘉祥大人卡人家的“脖子”这一事实存在,那么就足以构成犯罪!因此,林嘉祥大人要么涉嫌“猥亵儿童罪”,要么连治安案件也算不上。 深圳警方不要漠视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