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抓错人能“私了”吗?作者:阿岔 发表日期:2008-11-5 0:06:32 来源:中思网
警察抓错人能“私了”吗? 带着冲锋枪,没有出示证件,没有给当事人看逮捕证。先是戴上手铐,一到派出所又戴上脚铐。然后被送进看守所,被要求脱光衣服,换上囚服,再被剃光头。10月27日被抓,10 月30日被放。深圳的徐先生这时才知道他被误作同名同姓的通缉犯错抓了。而此时,办案警察虽然表面上还不承认“抓错了人”——坚持认为他们是“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办理案件。”却居然想以“歉意”的名义“私了”此事——给徐先生“赔偿”。而更有意思的是在这“赔偿”上还要讨价还价:500元不行,1000元行不行?(沈阳晚报11-4) 警察一开始抓错人并不奇怪。面对可能的“通缉犯”戴上冲锋枪也没有错。但给人“戴上手铐”的时候恐怕要“出示证件”吧,恐怕要给人家看看“逮捕证”吧——这些应该是必要的“程序”吧。而都进了看守所了,都戴上脚铐了,也不问问这是不是你们要抓的人吗——验明正身都不需要吗?就“换囚服”,就“剃光头”!无辜的公民因为你们的失误而被这样折腾。这是什么事儿。 不过这种做法也许是警察办案的习惯或者“程序”。不出示证件、不给当事人看逮捕证大概是“习惯”,而“手铐”、“脚铐”、“换囚服”、“剃光头”倒很可能是“惯例”或“程序规定”。“习惯”部分自然肯定是错的,而“惯例或程序”部分至少在弄错了的时候应该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显然难免荒唐。 而如果说“抓”的过程是“疏忽”而导致荒唐的话,则事后的私了性“赔偿”以及讨价还价就——至少是知法违法——了。 因为从法律上讲,警察抓错了人并不是“个人行为”。执法错误的责任者——除非执法者“故意”——应该是国家。公权出了错自然要公事公办。怎么能玩“给钱打收条”这种私了的游戏呢?你因为“失误”而“依法”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当然要由法律来还公民一个公道,怎么能没有判决而随便就给人家“赔偿”呢? 而更荒唐的是我们的警察不仅热衷于“私了”,而且还会玩“讨价还价”的把戏。这是执法者的“规矩”,还是中国法律的规定? 这显然是违法的。 民间纠纷可以和解,但执法中的问题应该是不在此列的。因为执法者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国家意志,代表法律。错了不要紧,自有法律判决,自有国家承担。怎么能“私了”呢?这不是把警察执法混同于公民个人行为了吗?还讨价还价呢。简直荒唐透顶。就这水品还执法。难怪会把好端端一个公民当通缉犯抓起来。(阿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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