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说“宁夏丁海玉现象”之收购酒厂案作者:李志银 发表日期:2008-11-7 9:07:43 来源:中思网
所谓“宁夏的丁海玉现象”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一回了,上午(11月6日),一自称是《民主与法制》杂志的女记者打电话来,在电话里采访了我对宁夏“丁海玉现象”系列案件中收购酒厂、面粉加工厂一案的看法。这个案件是国有企业的宁夏昊都酒业公司与丁海玉之间关于委托收购平罗县酒厂、面粉加工厂纠纷一案昊都酒业公司败诉后,将其纳入“宁夏丁海玉现象”的10案件之一。我参与了该案件的代理工作,是代理人之一,这是记者来电采访的原因。 案件是公开的,代理也是公开的,我自然会公开地向任何一位需要了解该案情况的人介绍我所了解的情况,包括记者。我在电话里说了许多话,并要求在出刊前看看记者是否进行了某些演绎,或者在我看来不够准确的地方,这种情况在以前曾经发生过,但是,记者说在文章刊出之前,没有这个“惯例”让被采访的人查看是不是他自己说的话,我只好将我说过的话整理出来,刊登在我自己的博客上。我的“看法”当然应当以我的“说法”为准。 我先分别说明一下原、被告各自对案件表述的事实,在这个案件中,原告(丁海玉)主张的事实是,平罗县政府面向“本县”的竞买人拍卖平罗县酒厂、面粉加工厂及门市部等资产,昊都酒业公司想买,就委托本是平罗县人的丁海玉参加竞买,丁海玉以也以自己的名义,自己出资先买下来,之后,将企业交付昊都酒业公司;昊都酒业公司在接收丁海玉购买的平罗县酒厂、面粉加工厂以后,悬挂了宁夏昊都酒业公司平罗酒厂的厂牌,委派厂长和技术人员进行对酒厂进行了技术改造(钱也是丁海玉垫付的),其中食品加工厂还恢复了生产,月饼也送往昊都酒业公司供职工过节之用,购买初期没有什么异议,后来,昊都酒业公司领导层发生了人事变动,新领导到任后撤回了派出的厂长和技术人员,弃厂而去,也拒绝支付丁海玉垫付的购买款和技改投资款,丁海玉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支付各项费用及赔偿750余万元,并在法庭上出示了一张委托书的复印件、昊都酒业公司的内部批复、会议纪要、厂牌、委派厂长技术人员进行技改和组织生产的证据,昊都酒业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及派出的厂长也出庭作证证明委托购买的事实是存在的。被告昊都酒业公司在法庭上主张的事实是,该公司“不知道”存在购买平罗县酒厂、面粉加工厂的事实,“没有听说过”也“没有看见过”任何档案资料,丁海玉购买的平罗县酒厂、面粉加工厂与昊都酒业公司无关,没有证据出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丁海玉胜诉,昊都酒业公司不服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此后,昊都酒业公司反复上访,理由是:(一)该公司内部原法定代表人与丁海玉之间相互勾结侵吞国有资产;(二)酒厂、面粉加工厂都在丁海玉手里,丁海玉没有向其交付酒厂、面粉加工厂;(三)该案是刑事案件,不是民事案件等等。期间,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曾经两次组织了再审立案前的听证会,宁夏人大和政协都有委员参加。听证会上,昊都酒业公司没有就民事案件的本身发表意见,只主张是刑事案件,但未在听证会上出示刑事犯罪的证据。 目前,该案因“丁海玉现象”已经变成了一系列的刑事案件,我没有接受其中任何人的刑事辩护委托,丁海玉及相关涉嫌犯罪的法官是否存在刑事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我自然无从得知。但在民事部分,我是代理人之一,自然应当有我自己的看法,我的看法是:(一)据说丁海玉在接受刑事调查过程中承认,昊都酒业公司委托其收购酒厂的委托书放在一个西瓜箱子上,找不见了,就模仿对方的笔迹假造了一个委托书,打官司用的那一张委托书就是假造的。这既然是丁海玉本人说法,那应当不会有错。但是,即便是那个委托书是假造的,那么,在收购酒厂之后一系列其它的证据是不是也是假造的,包括昊都酒业公司的母公司银广夏公司的董事会主席陈川的批复、视察活动,纪要、厂牌、厂长、技改、吃月饼等等是不是都是假造的,传话者没有说明;如果这些事实不是假造的,那么,至少不能因此认为丁海玉伪造了整个事实。如果丁海玉没有伪造整个事实,法官该如何判决就自然不容置疑;(二)丁海玉依据委托购买平罗县酒厂、面粉加工厂的事实,请求判决昊都酒业公司付款,无论是否真实,应当是丁海玉享有的诉讼权利,至于昊都酒业公司是否拿到了购买的酒厂和面粉加工厂,昊都酒业公司同样享有法律上的请求权,譬如,昊都酒业公司说,酒厂在你丁海玉手上,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归还或者赔偿损失;由于昊都酒业公司不承认购买的事实,自然就不提出请求丁海玉交付或者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也自然不能够判决丁海玉交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那么,“巨额国有财产”就自然还掌握在丁海玉的手上。应当说明的是,昊都酒业公司在撤回厂长和技术人员时,并没有向丁海玉移交,所以,丁海玉在起诉时使用了“丢弃”一词,是弃厂而去,如果再要求返还,是交付保管物,还是交付购买物,也是一个问题。(三)昊都酒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后,如果真的认识到存在巨额国有财产的损失问题,那么,是否应当检讨并研究造成巨额国有财产损失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补救的可能,如虽然丧失了反诉的机会,但没有丧失起诉的机会,宁夏高院两次听证,就是一个很好的补救机会。(四)国有企业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是一个系统性的、专门性的工作,需要专业上的支持,而不是空喊什么口号。虽然这个案子最后还是改判了,一个没有一份证据、什么都不知道的昊都酒业公司胜诉了,这可能是一种特殊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你至少要对挂厂牌、派厂长这些事实做出合理的解释,连一个合理的解释都没有,翻案的依据是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财产的确面临许多法律风险,但是,不管出现什么情况,面对多大困难,国有企业都应当显示出比其它市场主体更理智,更诚实,更专业的态度和方法,实事求是地承认那些已经发生了的事实,绝不掩盖这些根本不能掩盖的事实,并在承认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办法,制定解决的方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补充说明以下那个伪造的委托书的问题。这个说法与我代理案件时的说法不同,那时候,丁海玉对我的说法(当然也是我对法官的说法)是:在拍卖会上,丁海玉打电话给昊都酒业公司的王总,说都这时候了,你得给我一张委托书才行,王总说你写好,我给你盖章。丁海玉就自己写了委托书,叫会计拿上到银川找王总盖章。委托书是手写的只有一张,盖章后就留在了昊都酒业公司,那个会计怕没东西拿回去交差,就要了一张复印件。委托书是复印件,是这个诉讼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双方曾经为此激烈交锋无数次,那么,我就想,如果委托书是丁海玉伪造的,且与昊都酒业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存在内外勾结的情况,那么,他为什么不再与其勾结一次,干脆弄成一张真的“原始件”,而一定要让我们代理人多费口舌呢?那个法定代表人叫王育才,他人在啊,还出庭做了证的!当然,就算他们伪造时头脑不灵活,傻几几弄出一个复印件来,让律师在堂上打着玩,看看律师的能耐大小,并被法官认出是个假的,那么,法官据此能不能认出挂出的牌子,派出的厂长都是假的呢? 车是车,马是马,“丁海玉现象”中的丁海玉早已缉拿归案,相关法官也倒下一批,我无意对此说三道四。将丁海玉所诉案件在丁海玉现象出现以后统统改判,也许解气,但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动摇了广泛施行的法律制度,给社会公众造成了某种错误的导向,熟大熟小,总得冷静考虑,慎重对待。丁海玉曾拿着那张“丁海玉现象”的上访材料说:我,我不如此弄,我的八千万元怎么收得回来!他毕竟有债权在外难以收回啊!能完全怪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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