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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幽暗意识和宪政制度的再思考

    作者:郑志宝    发表日期:2008-3-29 15:40:46   来源:中思网

关键字:宪政 幽暗意识

我的上篇文章《幽暗意识与宪政制度》受到了我的两位同学的评议,给我很多感触和感动,我整理了一下他们的批评和我的再认识,作为对于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的交待。

  武汉大学政治学研究生刘旭:对幽暗意识的介绍非常好,好多人都把幽暗意识看作是西方的当然财产,其实真正的幽暗意识就是从基督教中衍生出来的。在古希腊以及希腊化时期,西方的主流政治思想还是倾向于论证“善”。

  其实仔细考察中国官僚帝国时期,也并不完全幽暗意识,中国历代帝王的统治之术都是内儒外法,不要说法家本身坚持人性恶,就是儒家也分为孔孟派和荀子派。还有中国早熟的官僚制以及严密的检查制度,本身就是出于一种幽暗意识,或者说对人性的悲观假定。

  我的再认识:关于中西方对于人性恶的思考之比较,有人将西方的称为幽暗意识,中国古代的称为忧患意识(以儒学为代表)或者阴暗意识(以法家为代表)。忧患意识强调外在世界的险恶和艰辛,主张警惕外在世界的恶化(忧世),渗透着忧郁深沉的精神,秉承高调人格理想主义;阴暗意识则持彻底的性恶论,认为人性唯利,不主张警惕这种恶,而是以利诱之,为我所用(玩世),透出的是将恶就恶的沉沦精神,主张彻底的现实主义。在中国难能可贵的是孟子的幽暗意识,他感叹“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但主流是道德理想主义的忧患意识。

  北京大学国际政治学研究生郑帅:本文从幽暗意识谈起,随之谈宪政制度,再之谈制度理性,中间的逻辑似乎是幽暗意识通过某种媒介传播了一种制度理性,而落脚点似乎还在暗指中国的制度理性的缺乏.其实,在我看来,幽暗意识即对人性的一种悲观认识,是对于人的罪感\现实的黑暗一种归纳,;那么,如果对人性进行一个善的归纳,如中国的儒家学派而言,所构建的一种政治体制就应该是与宪政相对应的个人专政,并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人可以干什么而非不能干什么.而事实正好相反,西方的法律起源对人类权利的保护,即可以干什么等;而中国的律法充斥的是人不能干什么等.就这一点而言,无疑形成了二律悖反.因此,在这个程度上,你的逻辑链条是有问题的.事实上,也并非是幽暗意识对宪政或者民主等相关制度起了关键的作用.与此同时,倒是一种追求平等的精神才产生了各种制度的衍生和发展.

  当然,幽暗意识孕育了追求平等,还是事实上的不平等孕育了幽暗意识,这个问题我说不太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物质的现状决定了意识的产生,因此,在这个基础上,不平等的现状是否可以看作是幽暗意识的来源?

  我的再认识:关于逻辑问题,我承认自己的链条是不完整的。对于结论我是坚持的,即中国缺乏的正是制度理性。幽暗意识或者忧患意识首先是一种宗教情怀,它影响的不仅仅是先民和先贤,还有后人的思维习惯和政治建设,更深一点就是后人的哲学观,体现在政治上就是制度到底要以道德的榜样来引导人性还是要以明确的提醒来控制人性?其实我们来细究中国古代的政治之本,就是德。虽有法家意识,但历朝的法律都是政治恐怖,难以成为是制度建设。而西方的罗马法传统长盛不衰,正是以法律来规范人性。而且如果细细来看,我们会发现这些法律说的主要不是人们能做什么,而是不能做什么。比如,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免于恐惧,包括思想、人身和财产,这就是说,你不能侵犯别人的思想、人身和财产。除此以外的事情就随你了。

  之所以说中国现在依然缺乏制度理性,我还可以举个例子。我们看中国的法律,讲到公民权利时都是一一列举,讲到公民不能做什么时也是一一列举,但最后都要加上一条其他违反法律或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就不再是列举了,而是无限扩大着对于公民的限制和法律的自由裁量权。

  二位的批评是中肯的,也是让我感到很高兴的,我以一个业余民间人士所写的一点点东西能让二位文如泉涌,我所能起到的抛砖引玉的作用就达到了。工作之余难以割舍对大学思想的延续,所以拙笔写出拙作,希望不会贻笑大方。 (本文原载价值中国网http://www.chinavalue.net/Blog/BlogThread.aspx?EntryId=5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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