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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一个进步

    作者:姚克明    发表日期:2008-7-17 20:02:27   来源:中思网

民主的一个进步

姚克明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公布执行,是我们党内民主、人民民主、社会民主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一个进步。别小看了这一步,却是抬起腿悬了50年,才踏出的这一步。因而,也就显得弥足珍贵。

有人觉得无所谓,甚至说,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其实,并不是这么回事,如果只是个形式问题,也就用不着这么费劲,花了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去制定这部条例。

回顾一下党代会代表任期制产生的源头,那是在1958年5月党的八大召开第二次会议,此后全国代表大会没有再继续实行常任制,各地也在九大召开前陆续停止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此后,党代表的作用,也只是限制在参加一次党代会上。随着党代会的闭幕,党代表的使命也就宣告结束了。

邓小平同志对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视的。早在1980年8月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如何避免类似“文革”那样的错误时,就指出: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07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中央有关部门重新对党代会常任制进行研究。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对此项工作作出部署。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中央有关部门在县(市、区)一级组织开展扩大试点工作,全国共有21个省(区、市)的97个县(市、区)进行了试点。

党的十七大报告则进一步提出:“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并指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十七大还把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写入新党章,完善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昨天,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明确指出,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目标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

《条例》指出,党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党代会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有权了解同级党委、纪委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同级党代会或者同级党委就经济、政治、文化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提出属于同级党代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受同级党代会和党委的委托,党代会代表可以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党代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委全体会议等会议,发表意见。根据安排,党代会代表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委常委工作的评议。

各地试点经验证明,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是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调动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扩大党内民主,提高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决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建立并实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党委机关、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地方的代表反映,担任党代会代表与人大代表一样有任期,有履行职责的制度保障,可以反映社情民意、参与决策、监督批评,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更有责任感和荣誉感。从推广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经验成熟,易于操作,已经具备了在全国各级党组织普遍实行的条件。

我们衷心希望这部立即生效的《条例》,能在全国县以上党的组织得到全面准确系统的贯彻,尤其是要尊重和保护党代表的权力,为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造良好的条件,使他们真正成为沟通党和党员群众的桥梁,为党分忧、为群众解难,使我们的党更加清正廉洁富有朝气,真正成为团结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以便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得更好更强更加阳光灿烂!

2008-7-17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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