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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影响分析及其对策建议

    作者:杨宜勇    发表日期:2008-7-28 20:22:48   来源:中思网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影响分析及其对策建议

杨宜勇 邢伟

内容提要:伴随着正规就业的非正规化,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比例较高,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相当普遍,这些都是我国当前劳动关系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制度上进行更为明确具体地规定,包括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进行界定,通过支付违约金来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对试用期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规范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将会适度提高,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也会有所增强。当前我国应切实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政府的劳动监察职责,并完善集体谈判程序,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实现劳动者的体面就业。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有利于弥补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关系管理上的不足,从而能够更为全面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也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需要,还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需要,使得中国的劳动法制更加规范和有效。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的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部分地区、行业和企业尤为突出,这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1、劳动合同的签订率非常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一次全国劳动法执法检查结果显示,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尚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复杂,但主要是用人单位希望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和减少解雇工人阻力。在劳动力市场总体上处于供过于求的形势下,很多劳动者不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害怕因此失去工作机会和收入来源,同时他们也不愿意因签订劳动合同带来的经济收入减少。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和合法劳动权益受损,劳动者通常很难主张个人权利,即使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也往往会由于缺乏有力证据而难以维权。

2、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比例较高,劳动关系不稳定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大多为一年,有的甚至不到一年。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试图通过短期劳动合同来最大限度地自由选择劳动者,并减少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经常要为劳动合同到期能否续签而担忧,如果不能续签的话,他们及其家庭生活将有可能陷入经济困境。短期劳动合同影响到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挫伤他们为用人单位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甚至产生与用人单位的对立情绪并做出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到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

3、用人单位在劳资关系上处于强势地位,不断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在试用期满后不予录用。由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又没有其它劳动保障,部分用人单位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有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肆意拖延或克扣工资,瞒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4、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相当普遍,劳动关系不和谐

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速,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显示,目前在公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劳务派遣工大约有2500万人左右,其中仅建筑系统就超过1000万人。上海市总工会的调查显示,80.4%的企业一线职工属于劳务派遣工。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工成为劳动力市场上最为脆弱的群体。有些用人单位为压低劳动力成本,以用工制度改革的名义将本单位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通过自设或相关联的劳务派遣机构再派遣到原岗位工作,工资待遇却大幅度降低,劳务派遣工无法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有些用人单位大批解雇原有职工,改为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以规避对原有职工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从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中提取管理费,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克扣他们工资,导致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个人三方的劳动关系非常紧张。

5、劳动监察机关执法不力,挫伤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显示,1995—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劳动监察机关的执法不力,使得劳动争议的解决渠道不畅。有些地方政府将招商引资置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上,将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对劳动监察机关的执法设置重重障碍,甚至规定不得对“重点保护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行政处罚必须经过“投资环境优化办公室”的批准等。有些执法人员对劳动者的态度冷漠,消极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这样带来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很高,也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几个焦点问题

《劳动合同法》共有8章98条,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一些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内容,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给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部分条款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从2006年3月20日到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征求草案意见时,短短一个月内收到191849条意见,其中来自劳动者的意见占65%左右。此外一些外国企业和在华商会也对草案提出了意见,美国的华盛顿邮报就美国商会和美国一些民主党议员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分歧发表评论。这些均反映出劳动合同法的强大社会影响力。

1、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支付双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以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并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列入必备内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秘密、福利待遇和竞业限制等事项。订立劳动合同为劳资双方在面临劳动纠纷时提供证据支持,以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2、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进行界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三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劳动者的工作连续性,降低了用人单位在招录职工上的随意性。

3、通过支付违约金来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

劳动合同法允许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辞职,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规定了两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且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从而维护了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

4、对试用期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规范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次数、期限、待遇标准和试用结果安排进行了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时间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相挂钩,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标准,试用期结束后除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能够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对试用期条款的滥用,保障处于试用期间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经济社会影响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时间不长,但围绕该法的实施,社会各界的反响非常强烈。这不仅体现在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前期征求意见上,劳动合同法通过后部分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调整就是更好的佐证。2007年9月底,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鼓励7000余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办理主动辞职手续,然后通过竞聘重新上岗,并与公司签订1至3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22日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无原则解雇”200多名员工,其中中国员工占总数的一半左右。种种现象表明,实施劳动合同法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1、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既是遵循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准则,也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强资本弱劳动”格局的针对性调整。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随意规定试用期,对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给予硬性要求,并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相关规定,要求劳动监察机关加大执法力度,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群体将会非常有利,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局面将会大有改观。 保护企业的利益??

2、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将会适度提高

实施劳动合同法将不可避免地改变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大面积地续签劳动合同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长期化和无固定期限化,有可能造成用人单位的人员老化,并进一步加大了用人单位增加劳动者工资待遇的压力。为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将会增加,培训成本也从外部消化转变为内部消化。劳动合同的长期化还会带来用人单位福利成本的上升。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就是劳动力成本优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使得劳动力成本向理性水平的回归,短期内将会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长远看却有利于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真正形成。对2008年全年宏观就业形势的影响,1000新增就业岗位

3、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有所增强

用人单位的持续发展离不开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用人单位在关注自身成长的同时,也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管理上对劳动者给予了倾斜性保护,虽然短期内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运营成本,但有助于全社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形成。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发展,离不开企业员工素质的整体提高,还有赖于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往经济增长模式带来的收入差距过大、劳动者权益受损等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认识到,劳动收入占GDP的比例应逐步提升,人力资源成本在企业经营成本中的比例也应提升,这是企业永续存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原本忽视或不愿承担的社会责任规范下来,这也是一个制度的理性回归。 国家的外贸发展提升

四、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政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实践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的法律,全面准确地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将有助于解决好劳动关系中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问题。

1、切实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消除用人单位的误解

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普及宣传,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劳动合同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原则和关于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各项规定,并对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提出的疑点和问题给予相应解释,以提高全社会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并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2、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虽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与修改,但仍存在一些有待明确的概念和法律漏洞,需要以行政法规或法院司法解释的名义来填补。如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有义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连续工作”需要进一步解释。要抓紧做好配套实施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清理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规定,以保证劳动合同法的顺利贯彻实施。而且还要及时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3、进一步明确政府劳动监察职责,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加大了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难度,由于基层工会组织的力量比较薄弱,政府的劳动监察职责就显得更为重要。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劳动监察职责,以及劳动监察的事项与程序,并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失职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当前我国应充实劳动监察队伍,理顺监察理念,改善监察水平,切实维护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

4、完善集体谈判程序,充分发挥工会的协调沟通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表明通过集体谈判方式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一项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了行业性和区域性的集体合同,并且明确集体合同具有约束力,但未能为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作出规定,因为用人单位代表没有给出清晰说明,这影响到集体谈判制度的实施。因此,应针对我国当前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具体问题,逐步完善集体谈判程序,以充分发挥工会的沟通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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