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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依法查黄色视频为什么会感到无奈?

    作者:阿岔    发表日期:2008-9-23 22:25:16   来源:中思网

关键字:网警 隐私 法制

网警依法查黄色视频为什么会感到无奈?

今年8月18日上午,南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三名民警检查任奇超电脑发现两段黄色视频。经鉴定,确认该视频属于淫秽物品。网警遂于9月12日,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但让警察们没有料到的是,这件事在网上引起很大反响,网民们几乎一边倒地反对警察——“一个正常的案子,我们按正常程序办案,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正常处理,咋就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闹出这么大的动静?”昨日,南阳市公安局主管网络的副局长柳维钦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据说办案民警丁立已经因此失眠好几天了。(大河报-9-23)

按理说,警察应该没有错——“按正常程序办案,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正常处理”应该是标准的依法办事。在法制社会中,我们原本应该首先肯定警察支持警察才是。但不论是受罚当事人还是网民议论,却偏偏都不支持警察。为什么会这样?

不是警察的错。因为他们是依法办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甚至,警察应该是“很照顾当事人的”——“之所以罚1900元,是出于任多次提出经济困难的考虑。”

那么,网民们——一边倒地反对警察——错了吗?恐怕也不是。

网民们关心的核心问题是个人隐私权。这个问题在这个事件中就是——个人电脑中的资料是不是个人隐私?法律能不能以个人电脑中的私人材料作为定罪的依据?从任奇超事件看,虽然那两段视频是黄色视频,但不能证实任奇超“传播”(危害社会)或有因此而“赢利”的嫌疑,那这些材料就应该是他的个人隐私。而最重要的是,如果“电脑存黄片”可以被处罚,那至少从理论上应该是人人自危。而且肯定是荒唐的。

应该是法律的问题。南阳警察以为罚款依据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国务院批准后于1997年12月30日由公安部发布的部门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两个,一个是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一个是200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法律关系看《管理办法》应该小于另外两部法规,因为他是部门法。而另外这两部法规相关的规定中都没有对公民查阅淫秽信息作出处罚规定,也没有赋予网警查处这类案件权限的规定。

那么,仅从法律角度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生效之日,与之不一致的“部门规定”就应该同时废止。但,就像南阳警察所说的那样,这部从法律角度与新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部门规定因为没有明文废止,自然也就“有效”。自然也就会有警察以之为依据“依法办事”,闹出给电脑存黄片罚款的“按正常程序办案,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正常处理”的奇闻来。

还是听一听办案警察丁立的说法——“假若我们发现这种苗头而不警告、处罚,很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像我们前年办的一起案子,刚开始那人也是自己在网上下些淫秽视频看,渐渐地就发展为办黄色网站进行大量传播,最终被判两年有期徒刑。所以,我们对淫秽物品一直坚决打击,决不手软!”丁立说。丁警官的责任心值得敬佩。但“很有可能”这种思维于执法者却大有问题——因为法律的精神应该是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当然,现在还有一个没有废止的法规支持丁警官。

警察“依法办事”,自然想不通为什么会引起大的“反响”、闹出大的“动静”,自然会感到“无奈”。但对任奇超和广大的网民来说,他们要是不捍卫自己正当的公民权、不极力维护自己的隐私权,那才是一件很不正常的事儿呢。

网警依法查黄色视频为什么会感到无奈?因为他们所依之法从法律关系上是下位法,因为他们的“依法办事”让人担心——担心我们的隐私权受到公权的粗暴干涉和侵犯,因为他们虽然有规定可以“依”,却得不到公众的支持。执法者得不到公众的支持时,那“法”肯定应该有点问题。而民众绝不糊里糊涂接受“处罚”却肯定是我们社会进步的表现。(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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