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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国务院立法监督——关于下载淫秽视频被罚

    作者:颜强    发表日期:2008-9-24 19:58:29   来源:中思网

关键字:国务院 监督

针对“任超奇下载淫秽视频被罚事件”,兄弟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有问题,故请求国务院立法监督。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提供的电子邮箱发了过去。blamaster@chinalaw.gov.cn

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进行违法审查的建议

本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第5条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法规)第12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法规)第13条之规定,现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之规定,依法向国务院提出审查建议,理由如下: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已明文规定“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却将“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等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主体界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这显然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界定的主体——“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由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且已经界定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限定于“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作为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则只能对该主体(“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而不能将违法主体扩大到“任意单位和个人”的范围。

3、在实践中,公安部门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随意对网民进行行政处罚,是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对公民接受思想自由的侵犯。比如,2008年9月12日,任超奇收到了警方的处罚决定书,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决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该处罚已经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强烈抗议。这种情况,《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将使几乎全部网民处于违法状态,正如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所言“人民只看见了惩罚,而看不见罪行”。

4、综上分析,建议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3项之规定,依法撤销或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

此致

国务院

建议人: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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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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