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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缺席下的中国法律

    作者:周昊游    发表日期:2008-9-9 8:46:26   来源:中思网

多年前写的一篇文章了,现在看来就像笑话里面说的,外面一寸是旧的,里面都是新的。

前一段时间爆出的新闻《中学生卖淫网缘何存在》,以及很多人的评论引起了我对中国法律和道德的思考。有人要求那些嫖客也要受到刑事审判。我也有着同样的愤怒。难道就让那些中学生独自承担恶果吗?这样公平吗?我们应当修改刑法让那些嫖客、那些“神秘人物” 也受到刑法的制裁吗?

  我们在这里暂且不谈罪行法定原则,不谈法律的稳定性。让我们换一个角度去看这个问题。若是那些嫖客在遭到曝光后受到整个社会的唾弃,这些人还会这样的肆无忌惮吗?换句话说,如果这些人在道德的法庭上受到了审判,他们就不会这么明目张胆。然而现在的社会是笑贫不笑娼,也正如报道上写的,玩弄女性“求新出异”成了权势的象征。在这里,道德已经缺席很久了。从嫖客的角度来看是这样的,从那些中学生来看呢?她们是什么时候才最觉得受到了伤害呢?根据报道来看,似乎是在审判之后。并非是审判本身带来了伤害,而是审判唤醒了她们内心的羞耻感和道德感。为什么道德会缺席这么久呢?

  法律和道德有着各自的调整范围,法律是以一个最基本的人的要求来要求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是以一个更高的标准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是社会的底线,因此,在道德水准高的设计里,法律的底线不容易被突破。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缺乏道德的支持,所以法律的底线被频频突破。甚至违法现象司空见惯到了令人麻木的地步。道德的缺席使法律不堪重负,防不胜防。因为无论什么法律最终都要人来操作。在我们关注法律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道德问题。若是要用本来已经不堪重负的法律来调整本来应由道德调整的事情就更不可取。虽然这样处理,人们感情上可以接受,也可以解决一时之需。然而,这些都是违背法治精神的。用法律来调整道德问题是将法律的底线提高到了道德的层面。这无疑是增加了公民的义务,这是违背法律权利义务对等之精神的。在实践中也会造成执法不严,违法难纠的情况。也许这也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法不责众”现象出现的原因之一吧?

为什么中国的法律没有道德的支持呢?法律应当有道德指向的功能。我认为中国的法律,道德指向功能并不是很明显。我们的法源于刑,“刑者,兵也。”刑法起源于战争,最早的形式是“誓”“诰”,具有厚重的统治气息,是一种统治的工具。人们对于法律缺乏尊敬和认同。小民对其敬而远之。而超越法律则成为权势的象征,俗称“这人有本事,有背景”。人们一旦有了能力和机会就会去践踏法律,因为这是一种荣耀,而不是可鄙的事情。中国历代的暴君都是人们心目中的英雄,在这样的背景中的法律是缺乏群众基础的。而西方的法律来源于民法,容易得到人们的认同。

  我不是道德的鼓吹者,法治的重要性是人人皆知的了。分析道德的问题原因是在于,我认为我们有一种危险,我们将社会的混乱都归罪于法律的不健全,从而将自己的责任——一个公民对于道德建设的义务推得一干二净。将社会的混乱仅仅归罪于已经不堪重负的法律,而法律又因为没有得到人们的认同和道德的支持而显得底气不足,更使得人们对法律失望,从而成为人们践踏法律的理由。

  法律和道德本来是缺一不可的。我们在大行法治之时不能忽视了道德。每个人在大骂贪污腐败的时候都要扪心自问是否有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的嫉恨。每个公民都应当知道,道德之缺席,正成为我们法治建设的重大困难,正伤害着很多人,而道德的现状是每一个公民造成的,因此,对于悲剧的发生,每一个人都不是无辜的。

  康德说过,“世界上有两样东西能够深深的震撼人的心灵:一样是内心深处崇高的道德准则,另一样是头顶灿烂的星空”。星空已经被污染了,不再如康德时代明亮,唯希望我们内心的道德准则仍然能深深震撼我们的心灵。

背景资料:

  据云南日报报道,1997年,B还是昆明某中学的一名学生,刚刚跨入14岁。暑假的一天,她的同学A约她和C到工人文化宫的一茶室喝茶,言谈中,颇有社会经验的A跟她和C神秘地吹起了到高档宾馆卖“处女”的事情,说有些大老板有钱得很,特别喜欢找学生玩,她就认识几个卖处女的朋友,一次可卖得2万元。

  半个月后,A再次找到B,问她愿不愿意,心已乱了的B迟疑再三后答应去看看,不谙世事的B在这个电话的召唤下,走出了她人生的错误一步。这群主要由学生组成的卖淫黑“网”,分布在昆明10多个学校,有初中生、高中生、中专生、职高生,最小的13岁,大多都是16—18岁的。这些少女有的学习还很好,有的甚至还是共青团员。她们在社会上“混得很开”,可以经常到四星、五星级宾馆去耍,不时有老板开车接她们去吃饭。

  12月6日,当10名未成年少女站在法庭的审判台上,低头掩泣着接受审判的时候,律师们发现除了一个嫖客因奸淫幼女罪受到刑事处罚外,其他嫖客都是罚了几千块钱后便没有什么事了,这一点让他们很愤怒,一位老律师在辩护中尖锐地指出,那些嫖客都是成年人,大到总经理、董事长,小到部门负责人,他们为什么要拿钱来引诱中学生,为什么要专门盯着小姑娘,为什么不对他们进行重处?

  从显示的案件资料来看,“他们”是一群“有钱有势”并且有“特殊需求”的人。如果不是“他们”要“小的”、要“学生”,不会有那么多的学生走进色情场所。据了解,“他们”除了宾馆老总、旅行社经理、公司董事长之外,还有政府官员。除了本地大款外,还有外地大款,年龄从30多岁到50多岁不等。

  一位审理此案的法官在庭审后说:光有未成年人站在审判台上是不公平的,这会对她们的心灵带来的是再一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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