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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谁说话”的二难选择

    作者:应学俊    发表日期:2010-5-4 1:33:53   来源:中思网

“替谁说话”的二难选择

—— 一个似乎简单的逻辑问题探讨

● 不得不提的常识

一个常识:概念,是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是逻辑思维最基本的单元和形式。概念的定义我们一般称之为内涵,它是对一系列同类具体事物特征的抽象概括;某概念定义所涉及的事物,我们一般称之为此概念的外延。人的逻辑思维基本形式离不开概念、判断、推理。概念的定义一旦不清晰不准确,判断必然出现失误,思维的逻辑性自然也就谈不上了;行成于思,思维出了问题,实际工作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问题也就是必然的了。

● 郑州市规划局逯军副局长犯的逻辑错误

说这样一个中学语文学教材里说到的常识,是因为这一常识往往被人们忽视,弄出一些低级错误。比如,2009年年6月,河南郑州某经济适用房用地12.9万平米被开发商违章占用了近3万米建造别墅,在媒体采访和追问这一问题时,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冲口而出质问记者:“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此语堪称“石破天惊”,海内外热议,网上称逯军为“史上最牛副局长”。逯军因辱没了党的形象,遭到停职接受调查的处分。 如今央视媒体也与以往不一样了,媒体监督的职能得到了更好的体现。这不,央视“新闻1+1”就对此给出了很充分的解析,而且联系了官员一系列的“雷人语录”(点击这里观看视频)

我们先避开此话题的政治涵义不说,单看这位逯军副局长犯了怎样的逻辑错误——在逯军的意识或曰潜意识里,把“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看成了两个全然不同的概念,于是这才出现了究竟替谁说话的选择性发问。难道不是这样吗?

逯军可能忘了,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中共《党章》也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个代表”的最后一项也是落在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所以,在此前提下,人民的利益和党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或者说是一回事,而不应当是两回事(亦即不应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难道还有党的某种利益是与人民的利益相反或对立的吗?诚如是,那么《党章》上所说的难道不算数了?逯军难道不正是对“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概念不清或理解错误,才造成了那样的“雷人话语”吗?真的是行成于思,思维不能紊乱啊!

● 想为逯军说几句话——此类逻辑错误似乎普遍存在

在当今,没有大学文化水平大约是当不上局长的吧。那么,逯军何以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呢?当真思维紊乱如此?笔者在仔细思量一番后,又觉得逯军似乎有点儿“冤”,因为在许多非常非常正式的文件、讲话中,犯有以上逻辑错误的似乎还真的不少——“科学发展观”之“科学”的基本含义就是实事求是,所以笔者不得不“胆战心惊”地提到一些正式发表的文件、讲话中出现的类似逻辑问题。

由于要分析正式发表的文件,所以这里又不得不重复一下逻辑的基本常识。

在大、中学的逻辑教材中,在分析概念使用方面的逻辑错误时,都有很大篇幅会说到概念的“并列不当”。即,凡属种关系、交叉关系、同一关系的概念,一般不能并列使用。因为这些概念的内涵、外延或是相同的,或是部分相同的,或是a包含着b的;如果把具有交叉关系或属种关系的概念并列使用,就会造成它们之间似乎没有相容部分而成为不同概念的印象。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将交叉概念、属种概念随意并列使用的错误是屡见不鲜的,“替谁说话”的“雷人”话语就是此类逻辑错误泛滥的结果,这也就是笔者“想为逯军说几句话”的原因。

一个概念的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称为交叉关系,交叉关系的概念在使用时也不能并列。就等于我们不能说“今天到会的有干部和青年,还有许多女同志”或者“他读了大量的小说、诗歌、散文以及外国名著”——请恕笔者在这里引用逻辑学课本中的浅显例子。诚然,囿于习惯和大家熟知的缘故,也有交叉概念并列使用的情况(如常说的“男女老少”),但必须以不引起理解的歧义和错误为原则。可是,在我们的正式文件、讲话中,将交叉概念并列使用且极容易产生理解错误的例子很多。

我国司法工作中的“三个至上”——在我国司法工作中,提出了“三个至上”的要求,亦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从语言学和思维科学的角度来说,这“三个至上”是同一概念还是交叉概念?大概应算是交叉概念吧?亦即有所不同但互有包容和涵盖。比如,党的事业与人民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而《宪法》和法律是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但由于并列使用,就使人在潜意识中产生它们是不同的三个概念的印象。诸如此类的说法多了,岂能不造成“替谁说话”的“雷人”错误?

其实就司法界来说,何必非要“三个至上”?只要“《宪法》和法律至上”足矣——党的领导和人民利益不是统统都写在《宪法》里了吗?谁要摆脱党的领导他不就违宪了吗?“一个至上”将明确无误地导引司法工作人员的一切实践,“一个至上”将更有利于落实执政党已经宣示十几年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领导已经通过《宪法》制度化了,这不比放在口头上更稳固吗?

人民警察入警誓词中交叉概念的并列使用——“人民警察入警誓词”里有四个“忠于”,即“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也是接近于交叉概念并列的表述——终于这、忠于那——究竟忠于谁呢?为何非要把明显互相包容或部分涵盖的概念并列使用呢?为何要人为造成思维的困难和混乱呢?——这不,当警察队伍中那些因为“急功近利”、因为“上级要求限期破案”于是便玩起“钓鱼执法”的龌龊把戏,或者对被调查人或嫌疑人无情地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或造成冤案时,他们在“忠于”谁呢?如果他们的誓词中只有一条“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事实”,是不是效果会更好呢?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和忠于人民不都包含在“忠于《宪法》和法律”之中了吗?我们的《宪法》和法律不是在党的领导下由人民制定、体现了人民和党的意志的吗?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直接担任执法任务的警察誓词,为何唯独将“忠于法律”放到“四个忠于”的最后呢?我们如此经常地把不宜或不能并列使用的概念并列使用,怎么不让人感到“党”和“人民”的利益似乎是不相同的呢?怎么会不使党的干部们有时产生“替谁说话”的困惑和认识误差呢?

此可谓“三个至上”谁“至上”?“四个忠于”“忠于”谁?

我国《宪法》中交叉概念的并列使用——我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坚持……”

就上述《宪法》引文来说,“指导思想”的表述中并列出现四个概念,当然它们肯定不是全同概念。那么,这四个概念之间是什么关系?笔者认为是交叉关系,亦即两个或多个概念的外延部分重合——并列使用的,极容易产生思维混乱,使人感到这四个概念是四种事物,而其实它们内涵和外延都并非是全然不同的。这四个概念是属种关系吗?亦即“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外延包含着后面几个概念的外延吗?笔者认为并非如此;但如果是,那么,逻辑常识又告诉我们,属种关系的概念也是不能并列使用的,也无须并列使用。试举一例,假如某教育局长在教师会上说“老师应当爱护学生、大学生、中学生和小学生”,那是会引起全场笑话或与会者面面相觑、大惑不解的。而《宪法》中的如此表述,也是极容易在意识形态的讨论中产生思维混乱的——比如,全国有多少人能界定清楚这四个概念的内涵呢?如何对待它们之间的异同呢?是否会导致一些人在思考、讨论此类问题时各取所需、各执一词呢?

想想在正式文件、讲话中有如此多将不该、不须并列使用的概念作为不同概念经常并列使用,我们岂可一味光责备逯军副局长的“雷人”话语呢?他也只不过将两个不该、不须并列使用的概念并列了一下啊,呵呵……

● 实践中一个真正的“替谁说话”的二难选择案例

据“博客日报”署名“一笑”的网友载文介绍:许坤,2008年8月当选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白虎头村委主任,他还是第一个自觉公布个人财产的官员。但是,2009年4月7日上午8点30分许坤被银滩镇纪委书记张佳明,镇办主仼徐剑文叫上四楼纪委办公窒,交给他一份关于给于许坤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开除党籍的理由是不执行“两委会”(村委会、村党支部)决议。现在正处于被开除党籍程序的辩护阶段。

许坤承认“我确实在不少方面没有和上级保持一致。”许坤拒不执行哪些“两委会”的决议了呢?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点——我们要考虑一下许坤在“替谁说话”,以下是许坤的自诉:

⑴ 申请行政复议:2008年底,我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⑵ 拒签协议:2009年3月叫我签字领集体资产的拆迁补偿款,由于村民代表大会反对,结果没有签……等等。

⑶ 拒绝交出公章:2009年3月 26日被银滩镇领导指示指令交出村委会公章。2009年3月27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村委会公章继续由我保管,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我暂时又保管村委会公章。

⑷ 公安、检察声言我已“够条件抓起来”:现在,有将50户村民就银滩拆迁分别对建委、规划局、发改委的具体行政行为向银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银海区法院的院长在2008年3月后受银滩拆迁领导小组指挥,法院院长进入拆迁指挥部后,创下半小时走完庭审程序的全国纪录……我想,这些可能都要记在我的头上。最近,有公安、检察院的找我谈话,说已经有条件把我抓起来,又说,只要我肯签字,大家还是同志等等。

⑸ 另据报道:在6月中旬,村党支部开始提出要在“七·一”开支6~8万元搞活动,村民代表大会不同意。后来又提出只要1万,但大家还是 全票通过不同意给。许坤后来在网上发帖这样说:“我认为党组织应当是为群众谋利益的,应当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为了花群众钱的,党组织搞什么活动,应该从党费中支取,没有什么理由要群众买单。”……(点击来源)

呜呼,如此“二难选择”,真的很难了,而这大约也已经不大是逻辑方面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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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视 频:【央视·新闻1+1】“你究竟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

视频网址:http://www.yxjedu.com/piaoyi_film20/xin_wen/wei_shei_shuo_hu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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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记】依据上述事实,上级党委其实无权开除许坤党籍——据网络报道:镇党委的开除决定文件说,许坤身为村党总支委员、村委会主任,在拆迁问题上不同村镇党组织保持一致,“不遵守党的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妨碍执行公务,其行为在党员和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61条、163条和25条规定,决定给予许坤开除党籍的处分”。

拆迁是村镇党组织的决议吗?不是吧。村党支部要村委会拿出数万元给支部开展党员活动这样的决议作为村委会主任必须执行?什么法律有如此规定?村委会难道是党支部的下级机构?至于“妨碍执行公务”,这应当是由行政、司法部门做出出发决定的事,当地司法机关有这样的定论吗?许坤的行为在党员和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了吗?此结论的事实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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