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境界提出了要求,提供了空间。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境界提出了要求,提供了空间。
目标明确。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这对当前的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很强的针对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家和地方的经济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全局的利益和地方的利益也在一些方面存在冲突。在一些地方、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地方法院在实施法律过程中不能维护法律的统一和裁判的权威,国家利益、市场经济的整体利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同时,包括民营经济、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快速发展,它们在中国的各个经济领域同台竞技,但却在适用法律上不能享受同等待遇,不同的准入门槛、不同的税收法律、不同的优惠政策,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不平等竞争,影响了经济主体的竞争活力。可以预言,统一法律适用,同享国民待遇,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将成为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出发点。
重在从体制入手,完善职权配置。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直指“体制”这一要害问题。但是,在十六大以后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中真正触及职权配置、人财物管理体制等方面改革的还远远不够。而这也恰恰成为十七大以后,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内容。可以说“优化职权配置”是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内容的最大亮点。不触及、不突破改革中的瓶颈制约,不认清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不明确司法权的运行规律,不科学配置司法职权,就无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此之前进行的诸多改革就一定会出现反弹和复归,司法体制改革很可能无功而返。
强调司法权威。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提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与我们对司法规律由浅入深、由片面到全面的探索经过相吻合。在“公正与高效”的基础上,增加“权威”要素并将着力点放在制度建设上,无疑适应了新形势新任务的现实需要,找准了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根本症结。比如说,十五大报告中有“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十六大报告未再提这一问题,并不是说追究冤假错案责任不重要,不再提的积极意义恰恰就在于,在建设民主政治的进程中,亟待树立和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和权威,这是依法治国整体利益的价值取向决定的。
突出中国特色。我国司法体制有四个特点:司法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同属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各司其职;司法区按照行政区设置,同时也存在跨行政区设置的司法机构;按照司法运行的规律和司法的不同领域,划分司法机关的内设机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和政治制度,与一些国家“三权分立”制度有本质的区别。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中国坚持走适合自己的司法发展道路、决不搞类似“三权分立”制度的宣言。十七大报告提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十六大报告相比,开头没有了“从制度上”几个字,其深意在于:不仅要从制度上,而且要从思想上、政治上等多方面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细微的变动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中国的司法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走自己的司法发展道路。
(作者:梁细林;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