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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的宪政观照

    中思网 www.sinoth.com    发表日期:2008-11-21  

摘要:政府扮演着“全能上帝”的角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公民意识的觉醒,这种体制也面临着转型的时机。

  按照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预算体制上是行政部门编制和执行预算,人大审查和批准预算。人大在预算事项的权能基本上可定位为事后监督权,但诸多因素决定了这种监督的无奈:人大代表在财政收支上与行政部门相比有着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他们难以通盘掌握财政收支的全部情况;现行的人事体制和任期制度造成预算安排日趋功利化和短期化;预算监督对人大个别专委会的特殊依赖,而专委会的组成结构,使这种监督变成熟人监督,前任对后任的监督。

  现行预算体制的要旨是国家有发展经济、文化的职能,这种职能最合适的担当者是政府行政部门;国家和人民是同质的关系,国家的意志当然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代表了更高位阶、更高品质的利益,个体利益应该服从或让位于国家、集体利益。在上述理念支配之下,没有国家社会两分的制度安排,没有纳税人制约公权的制

  度空间,政府扮演着“全能上帝”的角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公民意识的觉醒,这种体制也面临着转型的时机。

(作者:秦前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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