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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法律,制度保障必不可少

    中思网 www.sinoth.com    发表日期:2008-6-18 15:56:24  

关键字:法典化

    “成熟和比较完善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近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传出的这一重要信息,被法律界人士解读为“我国立法活动进入构建高质量的法律体系新阶段”的标志。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着手大规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法律清理”被首次提出。此外,从立法机关在各个场合的表态可以看出,“法典化”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方向。

  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如此大范围地集中清理法律在我国尚属首次。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期间,外经贸部自1999年下半年开始,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各类文件1413份,其中外经贸法律6部,行政法规164部,部门规章887件,双边经贸协定191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72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93份。今年初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清理现行行政法规,共92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其中包括《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显然已滞后于社会现实的行政法规。但这些都只能称之为对法律法规的“专项清理”。

  现实中,时过境迁的法律遭遇现实质疑的事例不在少数。目前仍在执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是1960年由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等联合制定的;有的地方猪肉瘦肉精检测也在沿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标准……还有此前引发“一条生命只值300元”争议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直至2007年才被废止。这些过时的法律法规就像潜藏在法律肌体的毒素,当毒素渐渐积聚便影响肌体的有效循环,甚至破坏内在免疫功能。过时法律、冲突法律或存或废或改动,目的是让新生法律更贴近现实情况,更印证法律所持的公平正义标尺,途径只有一条——便是以人为本,开门立法。法律清理是一种法律修订行为,亦是一个对现有法律的价值评判过程,无论是废止、保留抑或改动,都与制定新法相似,涉及到多方利益格局的变动。“开门立法”已成为我国制定新法的常态,那么于“法律清理”而言,“开门”同样必不可少,尤其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专门针对立法清理的法律程序规定的今天,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新生法律的立法质量。

  当代著名的法理学家德沃金曾作出如下论断:“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全国人大常委会之所以进行大规模的法律清理,并非对原有法律的完全否定,而是由于某些法律没有及时修订和废止,无法适应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出现互相冲突的局面,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而在一个法治社会,国家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但是如前所述,我国法律对废止法律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由于缺少一定程序的规范,对于法律废止的提起、审议、讨论、表决、公布等程序,基本上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清理法律,是一个追求法治完善的准确方向,但是,法律制度的保障更必不可少,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法治建设的长期有效,保证迅速清除法律肌体中的毒素。

(作者:洪丹;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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