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院长该如何辞职中思网 www.sinoth.com 发表日期:2008-7-15 16:18:40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本人任职期间,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因失察、失管、失教致使所在班子成员或所辖基层法院院长连续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案件,向市委、市人大提出辞职。”7月10日上午,河南省18个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上庄重签下自己的名字。在目标责任书中,主动“辞职”的字眼格外引人注目。(《河南日报》7月13日) 其实,责令下级法院院长主动辞职早就不是什么新闻。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规定和《公务员法》中都有相关表述。倘若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官员立下这么一个“目标责任书”,这是一件好事,行政机关实行的下级机关服从上级机关,机关内的成员服从于行政首长。但是,这样的一个“目标责任书”运用于司法机关,却未必见得是一件好事。因为,司法的原则是独立判断,法官服从于自身的判断,对自己的行为独立负责,法官无上司。无论是“目标责任书”要求法院院长必须主动辞职还是最高法院要求法院院长、副院长必须引咎辞职,无形中是在强化司法行政化。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就表明,地方法院院长是由地方人大选举产生并且向人大负责,而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只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关系体现在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二审、再审和案件的复核等等,并不像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一样,对于下级法院的法官具有领导权。因此,上级法院从严格意义上讲,并无强制下级法院院长必须辞职的权力,只能建议地方人大罢免下级法院院长或者建议下级法院院长辞职。而在“目标责任书”中要求下级法院院长主动辞职,事实上是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行政领导。要求法院院长对法官的行为负责,无形在现有的法院行政化基础上,又进一步强化了法院的行政化。 这么说,并非说法院院长或者法官不应当受到监督。比如有些国家议会设立“司法伦理委员会”,作为独立于法院之外的监督机构。我们也可以借鉴在人大设立类似“司法伦理委员会”的机构来独立监督或者接受舆论监督。同时,监督措施必须遵循司法规律,不要在前门加强对法院监督的同时,在后门将司法行政化放进来。
(作者:杨涛;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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