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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也应“有法可依”

    中思网 www.sinoth.com    发表日期:2008-7-7 15:05:11  

关键字:奥运 广告

  从7月11日开始,北京将对主要地区、机场、车站、奥运场馆周边地区进行广告控制。任何非奥运合作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相关元素。媒体开办奥运相关栏目,也不得与非奥运合作企业合作。未经授权以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作形象代言人的广告,相关媒体要停播。就是现场观众,比赛期间也不能穿带有广告色彩的服装。(《人民日报》7月6日)

  乍一看这则消息,可能人们会感觉有些奇怪,因为奥林匹克标志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运用的范围也很广。但是,奥林匹克标志的确属于知识产权,在国际和国内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擅自用于商业行为。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的规定,北京市政府于2001年10月9日通过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国务院也于2002年1月3日通过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这二部法规、规章都对奥林匹克标志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由此可见,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很广。

  而对于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条例》也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这里对于商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也很广。

  因此,“任何非奥运合作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相关元素”,是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合法的;其次,“媒体开办奥运相关栏目,与非奥运合作企业合作”,属于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所说“隐性市场行为”,因为媒体自行开办奥运相关栏目,属于传播奥运精神的行为,不能认定其有“商业目的”,但是,如果有非奥运合作企业赞助媒体“开办奥运相关栏目”,而“奥运相关栏目”必然会涉及“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以及其他奥林匹克标志,因此,这就间接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广告宣传,违背了《条例》的规定。

  但是,其中“未经授权以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做形象代言人的广告,相关媒体要停播”的规定,却值得商榷。因此,依据《条例》的规定,这种行为本身并没有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且,无论如何也无法将“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解释成为“奥林匹克标志”,因此,禁止媒体播放“以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作形象代言人的广告”涉嫌违法,除非这些人在做广告时携带了奥林匹克标志,这种行为宜通过这些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规范和本人自律来解决。

  另外,“现场观众,比赛期间穿带有广告色彩的服装,喝非赞助商饮料”,也不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不属于《条例》保护范畴,因此对其禁止不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但是,北京奥组委可以从支持赞助企业的营销宣传的角度出发,在出售门票时特别注明,那么这就成为奥组委的一项契约上的权利,可以阻止观众“穿带有广告色彩的服装”,如果奥组委没有事先约定而阻止观众进入或者“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服装进入场馆,工作人员将会用带有奥运会标志的不干胶贴在涉嫌广告标志上”,则涉嫌违法和侵犯观众的权利。

 

(作者:杨涛;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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